孕检五次却生下怪病女 索赔15万

2021-12-13 01:44: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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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苏州市邳州市的关某(34岁)2005年流产后曾于五次到东莞江门某该医院附属该医院核查,仅被牙医得悉孕期经常性。但2006年3年初关某在该该医院剖腹产却生下先天性唇腭裂重三度的风湿病难产,在与院方协商二人后,关某于2007年1年初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索赔保健费及更进一步治疗费等15万多元。2010年4年初,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得出结论一审民事诉讼:该医院应将支付关某孩子更进一步治疗费4000元,关某和该医院仅回应对民事诉讼结果满意不再案件。

据认识到,关某流产后曾于于2005年9年初、11年初、12年初和2006年1年初7日和1年初21日五次到东莞江门某该医院附属该医院核查,其中所2005年11年初、2006年1年初7日和2006年1年初21日顺利完成了三次黑白B超孕检,牙医仅得悉孕期经常性。关某认为其到该医院顺利完成孕检与该医院已建立了保健服务选择权关系,但该医院在为其做原则上核查和B超时,未得悉孕期所致,也无法建议做进一步核查,导致其产下残疾儿,该医院应将当负有索赔应负。但该医院认为,关某所做的是新生儿一般原则上核查,采用的是黑白B超,只能查出孕期生长受精否经常性,而不能检出孕期否睾丸,当然无法得悉,因此该医院的保健行为与关某生下风湿病新生儿相互间无法根本原因。

法院经案件认为,关某仅仅在该医院做过三次孕检,无法顺利完成多次相当剧烈的核查,由于疏忽既无法就孕检顺利完成相关咨询,也无法提出对孕期顺利完成种系统全盘核查,致使无法核查出腹内孕期的风湿病缺陷,最后产下先天缺陷的风湿病新生儿,其本身要负有主要应负。作为保健机构,该医院在为关某做孕检时,应将向其说明孕检的保健通识,得悉孕期受精过程中所确实存在的风险,但该医院既无法说明,也无法提示和建议,因此也应将负有一定的应负。据此得出结论一审民事诉讼:该医院应将支付关某孩子更进一步治疗费4000元,关某和该医院仅回应对民事诉讼结果满意不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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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撰稿人: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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